来源:泊头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1 12:28:20 阅读量:3595
(一)受理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举报。来信请寄:泊头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政编码:062150。
来访举报。来访接待地址:泊头市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室。
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317-8180007(法定工作时间)。
(四)信访举报办理程序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扫描、登记。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受理”的原则,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进行集体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逐级报批,根据领导批示,依规依纪办理。
(五)提倡实名检举控告(准确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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