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泊头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2 09:18:00 阅读量:1294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系统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室负责管理市纪委监委系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案卷、会计、照片、声像等资料,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档案接收
第四条 凡市纪委监委系统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件、会计账目、基建图纸、照片、录音、视频资料等),由各相关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整理结束后,由承办室编制移交目录,随同整理规范的归档文件材料于次年4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其中,反映委机关主要领导重要活动、反映重点工作开展和亮点工作的,每季度收集整理移交一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室保管2年后移交档案室。
第五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保持文件间历史联系,能够反映机关全貌,便于保管利用;
(二)归档材料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三)卷内文件材料按顺序依次编一个流水号,统一在每项材料正面的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的空白位置编页号;
(四)卷内按规定格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有关卷内文件的情况说明,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査人的姓名和时间,置于卷尾。
第六条 接收档案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章 档案整理
第七条 归档文件以“件”为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件与被转发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表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逐件装订。装订时,使用棉线沿文件左侧装订线进行装订。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件在前,被转发文件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第九条 归档文件应逐件打页码。打页码时,使用蓝或黑色油印,在有图文的页面上端空白处打码。
第十条 归档文件的分类,使用“保管期限一年度一机构(问题)”分类法。
第十一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十年、三十年。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每“件”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由市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归档章,并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依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编写归档文件目录。目录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封面设置全宗名称、年度、保管期限等项目;归档文件目录采用横排格式并装订成册,归档文件目录不需装入档案盒内。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按室编号顺序放入档案盒,备考表应置于盒内全部文件之后。填好备考表、档案盒面、盒脊上各项内容。
第四章 档案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应符合“八防”(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有害生物、防尘、防水)要求,并对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注意控制库房温湿度,延长档案寿命。
第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发生任何盗窃和破坏档案的事件。
第十九条 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双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档案借阅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要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严格借阅手续,保证档案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人员査阅档案,在阅档室进行,一般不借出。需查阅或借出重要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履行借阅手续,限期归还;外单位査档,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需借大量档案用于专题研究,应事先将领导批准的研究计划送档案室一份,档案人员按研究计划和借阅规则提供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借阅者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抄档、拍照、复制。凡允许摘录、复制的档案材料,必须由档案人员进行审査和核对。
第二十五条 借阅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保证档案安全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加注、涂改、抽拆文件,否则依据《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室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二十七条 借阅者不要大声喧哗,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六章 档案鉴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主任、专职档案员组成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档案存数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准确地判定档案存毁。
第三十条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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